独立法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反馈和评估情况,对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复审,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结论,并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复审周期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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