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 第四十五条独立法条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反馈和评估情况,对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复审,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结论,并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复审周期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