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组织起草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形成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并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应当包括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总体评估以及具体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改进建议等。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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