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收集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效果和存在问题,及时研究处理,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估。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部门与组织起草部门为不同部门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以及其他有关信息及时反馈组织起草部门。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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