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坚持通用性原则,优先制定适用于跨领域跨专业的产品、过程或者服务的标准。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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