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条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坚持通用性原则,优先制定适用于跨领域跨专业的产品、过程或者服务的标准。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