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符合下列要求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予以编号: (一)制定程序规范、报送材料齐全; (二)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原则; (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与有关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协调衔接; (四)妥善处理重大分歧意见。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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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