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报送编号前,组织起草部门认为相关技术要求存在重大问题或者出现政策性变化的,可以重新组织起草或者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终止建议。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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