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不能按照项目计划规定时限报送的,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申请延长期限。 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