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强制性国家标准不能按照项目计划规定时限报送的,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申请延长期限。 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