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并对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的内容负责: (一)报送公文; (二)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 (三)编制说明; (四)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五)审查会议纪要; (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报送公文应当包括过渡期的建议。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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