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组织起草部门根据技术审查意见决定报送批准发布的,应当形成报批稿,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 两个以上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起草的,牵头组织起草部门应当经其他组织起草部门同意后,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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