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组织起草部门可以委托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对强制性国家标准送审稿的技术审查工作。 未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成立审查专家组承担强制性国家标准送审稿的技术审查。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牵头组织起草部门应当会同其他组织起草部门成立审查专家组。审查专家组应当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人数不得少于十五人。 起草人员不得承担技术审查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