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各方意见修改形成强制性国家标准送审稿。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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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