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对于涉及面广、关注度高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组织起草部门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意见。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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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