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对于涉及面广、关注度高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组织起草部门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意见。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