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包括项目提出、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对外通报、编号、批准发布)、组织实施以及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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