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应当全部强制,并且可验证、可操作。 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写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在前言中载明组织起草部门信息,但不得涉及具体的起草单位和起草人信息。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