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组织起草部门可以委托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起草工作。 未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成立起草专家组承担强制性国家标准起草工作。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牵头组织起草部门应当会同其他组织起草部门成立起草专家组。起草专家组应当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组织起草部门可以委托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起草工作。 未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成立起草专家组承担强制性国家标准起草工作。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牵头组织起草部门应当会同其他组织起草部门成立起草专家组。起草专家组应当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