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对于公众提出的意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专家论证、召开会议进行协调或者反馈项目提出部门予以研究处理。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