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原则; (二)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否与有关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协调衔接; (三)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要求; (四)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原则; (二)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否与有关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协调衔接; (三)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要求; (四)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