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前,应当充分征求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调查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消费者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的实际需求,对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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