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 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可以由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提出。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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