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 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可以由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提出。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