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独立学院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独立学院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独立学院办学许可证的管理; (二)独立学院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审查; (三)独立学院相关信息的发布; (四)独立学院的年度检查; (五)独立学院的表彰奖励; (六)独立学院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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