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设立的独立学院,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调整,充实办学条件,完成有关工作。本办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基本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由独立学院提出考察验收申请,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考察验收,考察验收合格的,核发办学许可证。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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