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独立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1至3万元的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罚: (一)独立学院资产不按期过户的; (二)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或广告的; (三)年检不合格的; (四)违反国家招生计划擅自招收学生的。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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