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 / 第五十五条独立法条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独立学院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独立学院设立后抽逃资金、挪用办学经费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