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 / 第五十三条独立法条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五章 变更与终止第五十三条终止的独立学院,除被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回其办学许可证、印章,注销登记。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