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第五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三条

终止的独立学院,除被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回其办学许可证、印章,注销登记。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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