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第五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二条

独立学院终止时仍未毕业的在校学生由参与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托管。对学习期满且成绩合格的学生,发给独立学院的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独立学院的学士学位证书。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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