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第五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一条

独立学院终止时,在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后,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财务清算和财产清偿。 独立学院举办者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挪用办学资金造成独立学院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须提供在校学生的后续教育经费。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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