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 / 第四十八条独立法条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五章 变更与终止第四十八条独立学院变更举办者,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独立学院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独立学院变更地址,应当报审批机关核准。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