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独立学院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的指导。 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合作办学协议和国家有关规定,对独立学院的教学和管理工作予以指导,完善独立学院教学水平的监测和评估体系。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独立学院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的指导。 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合作办学协议和国家有关规定,对独立学院的教学和管理工作予以指导,完善独立学院教学水平的监测和评估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