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三章 组织与活动

第四十三条

独立学院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标准和程序,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