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三章 组织与活动
第四十三条
独立学院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标准和程序,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组织与活动
独立学院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标准和程序,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