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章 组织与活动第三十八条独立学院对学习期满且成绩合格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并以独立学院名称具印。 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对符合条件的学生颁发独立学院的学士学位证书。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