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组织与活动

第二十九条

独立学院院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年龄不超过70岁,由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优先推荐,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聘任,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独立学院院长负责独立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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