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组织与活动

第二十七条

独立学院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形成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或者董事和记录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名。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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