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章 组织与活动第二十七条独立学院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形成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或者董事和记录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名。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