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设 立

第二十二条

独立学院的名称前冠以参与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的名称,不得使用普通高等学校内设院系和学科的名称。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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