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章 设 立
第二十条
完成筹设申请正式设立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正式设立申请书; (二)筹设批准书; (三)筹设情况报告; (四)独立学院章程,理事会或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 (五)独立学院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六)独立学院院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意见。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设 立
完成筹设申请正式设立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正式设立申请书; (二)筹设批准书; (三)筹设情况报告; (四)独立学院章程,理事会或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 (五)独立学院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六)独立学院院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