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章 设 立第十九条申请筹设独立学院的,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期限,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