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设 立

第十六条

设立独立学院,分筹设和正式设立两个阶段。筹设期1至3年,筹设期内不得招生。筹设期满未申请正式设立的,自然终止筹设。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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