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章 设 立第十六条设立独立学院,分筹设和正式设立两个阶段。筹设期1至3年,筹设期内不得招生。筹设期满未申请正式设立的,自然终止筹设。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