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设 立

第十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投入办学的无形资产,应当依法作价。无形资产的作价,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无形资产占办学总投入的比例,由合作办学双方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约定,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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