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导游等级考核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导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次和下次考核资格,已经取得的成绩无效,相关违纪行为计入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导游个人信用信息记录: (一)在考核中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剽窃他人研究成果、论文等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核的; (三)在考核现场作弊、协助他人作弊、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四)在考核现场不遵守考场纪律或者严重影响考场秩序的; (五)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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