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导游等级考核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考核条件和程序

第十三条

获得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表彰奖励的导游,可以向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申请晋升一个导游等级;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作出晋升决定后,应当报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符合第十二条第四项激励晋升情况的导游,可以向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晋升申请。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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