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导游等级考核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考核条件和程序

第十二条

初级、中级导游在获得下列表彰奖励2年内,可以通过激励晋升的方式申请晋升一个导游等级。多次获得或者同时获得多项表彰奖励的,只晋升一次导游等级: (一)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全国导游大赛一、二、三等奖; (二)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省级导游大赛一等奖; (三)省级以上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青年岗位能手、三八红旗手、巾帼建功标兵; (四)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符合激励晋升的情况。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