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委托条件及程序

第九条

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香港律师申请担任委托公证人,由本人向司法部提出书面申请;向公司申领并据实填写申请委托公证人登记表。申请书、登记表原件,学历、经历等证件的影印件经委托公证人公证后交由公司一并报司法部。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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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