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委托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香港律师,可向司法部提出成为委托公证人的申请: (一)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二) 在香港具有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 (三) 担任香港律师十年以上; (四) 职业道德良好,未有因不名誉或违反职业道德受惩处的记录; (五) 掌握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办证规则; (六) 能用中文书写公证文书,能用普通话进行业务活动。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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