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 / 第七条独立法条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七条委托公证人应定期接受业务培训。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