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章 总 则第六条委托公证人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应亲自办理委托公证事项。特殊情况下,需要内地公证机构或其他机构协助办理的,应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委托费用由委托公证人支付,或由委托公证人与当事人协商支付。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