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委托公证人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应亲自办理委托公证事项。特殊情况下,需要内地公证机构或其他机构协助办理的,应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委托费用由委托公证人支付,或由委托公证人与当事人协商支付。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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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