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委托公证文书,须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核,对符合出证程序以及文书格式要求的加章转递,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转递。公司应定期(7月15日前报上半年,1月15日前报上年度)将加章转递情况报司法部。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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