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委托公证人必须按照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委托业务范围、出证程序和文书格式出具公证文书。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