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委托公证人的业务范围是证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证明的使用范围在内地。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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