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委托公证人的业务范围是证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证明的使用范围在内地。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