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五条独立法条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原司法部第34号令《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