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司法部解释。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