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司法部设立委托公证人纪律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受理当事人对委托公证人的投诉,直接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委员会应将调查结果及时向司法部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