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司法部设立委托公证人纪律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受理当事人对委托公证人的投诉,直接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委员会应将调查结果及时向司法部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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